:::
最新消息 原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之身心障礙者,統一延長重新鑑定日期至本(110)年12月31日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本府針對原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需至醫院進行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統一延長重新鑑定日期至本(110)年12月31日,敬請協助轉知所屬及相關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A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證明延期之對象,本府將以公文函知符合資格者,敬請於疫情趨緩後,再依公文內容前往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證明註記。
三、因相關單位皆有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優惠措施,倘針對身心障礙資格辨識仍有疑義者,請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四、本市身心障礙證明諮詢窗口為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諮詢電話:(02)2420-1122分機2237~2239、(02)2426-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