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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短期代課教師申請年終獎金但鐘點教師及未逹 1
日代課教師不得申請(如說明),如符合申請人請於 111年 1 月 3
日前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至本校人事室(如說明),請查照
最新消息 有關本校短期代課教師申請年終獎金,請於111年1月3日前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至本校人事室(如說明),請查照
本校短期代課教師申請年終獎金但鐘點教師及未逹 1
日代課教師不得申請(如說明),如符合申請人請於 111年 1 月 3
日前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至本校人事室(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二.發放標準:限於 110 年 12 月(12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間,於本校有代課事實之教師,得合併本校或他校110 年度(1 月至 12 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如在 110年 12 月(12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間未曾在本校有代課事實,不得申請 11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三.計算方式:
1 其代課教師申請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比照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 110年 12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
100 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 個月×7/12 )。
(2)、 110年 12 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 110
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代課事實者),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 注意事項:
- 其支領標準須在本校代課支領日薪始可列入計算年終獎金;
- 支領鐘點費之代課不得列入計算年終獎金
檢附資料:請檢附服務證明.最高學歷影印本.合格教師證影印本等資料,及年終工作獎金申請書;申請本校服務服務證明書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