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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為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同仁權益,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加班補償之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以下簡稱加班餘數併計),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13年7月19日基府人考壹字第1130233483號函計達,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加班餘數併計案試辦對象為本府共構差勤系統之機關、學校(含本府及所屬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家庭教育中心、動物保護防疫所、市立體育場、地政事務所、市立殯葬管理所及公車處等16個機關,及本府所屬57所學校)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餘本府所屬非試辦機關部分,則本權責自行決定是否試辦;又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以外之各類人員,則由各管理單位、機關、學校本權責認定是否實施。

三、另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以維護公務同仁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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