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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總務處
| 公告主旨 | 問題沙拉油校園團體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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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潘建祿 |
| 公告類別 | 總務處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67 |
| 公告內容 |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辦理「問題沙拉油校園團體訴訟」 申請團體訴訟說明及流程 因中聯、福懋、福壽及泰山企業,於115年4月至6月販售之沙拉油產品,其苯駢芘超過限量標準,基隆市學校共計24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午餐之用餐師生受其影響。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受理同一原因事件受害之消費者,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學校教職員及學生因受損害,其請求賠償權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進行團體訴訟,本案由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作為團體訴訟之受理消保團體,學校作為收件服務窗口,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受理學校交件期限至115年10月16日止,由受影響學校網頁公告通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於115年4月至6月食用學校午餐,並於該期間就讀或在職之學校為收件地點。 請有意願之師生至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網站-https://www.cpat.org.tw/page/news/show.aspx?num=326下載請求人基本資料表、請求權讓與同意書、無與業者和解同意書列印填妥內容及簽名,同時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115年10月30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及填妥內容、簽名後,紙本交至115年4月至6月期間之就讀或在職學校,學校於造冊過程依個資法保護個人隱私。 消費保護之團體訴訟須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訴訟及須經法院判決三審定讞後方有賠償金撥付,如以前案(頂新油品案)審判耗時約6至7年。 有意願參加團體訴訟之師生,於115年10月16日前繳交至學校資料,如學校使用到2個廠牌油品,請提供2份資料(團體訴訟之必要文件): 1.請求人基本資料表 2.請求權讓與同意書 3.無與業者和解同意書 4.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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